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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特仑苏企业被判改名
  来源: | 浏览 :次 | 时间:2014-04-27 10:13

  法制网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李松 实习生钟馨 因认为天津一家乳制品企业的“天津特仑苏”产品涉嫌侵权,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天津特仑苏公司及个体经销商郭某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津特仑苏公司侵权行为成立,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郭某立即停止侵犯“特仑苏”商标。

  据蒙牛公司诉称,2005年,蒙牛公司推出“特仑苏”牛奶,为我国第一款高端牛奶品牌的先行者。2008年,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成立,此后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牛奶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呼伦贝尔——特仑苏公司心灵的天然牧场”、“特仑苏公司出品”、“特仑五谷”等字样。蒙牛公司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且使用了同蒙牛公司产品风格完全一致的特有包装,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特仑苏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的行为,按照一般人的注意力原则极容易将二者关联,这种行为侵犯了蒙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天津特仑苏公司成立之时,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已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特仑苏公司注册、使用“天津市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且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将其误认为专门销售“特仑苏”品牌乳制品的公司,损害了蒙牛公司对“特仑苏”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变更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而且,天津特仑苏公司的产品销售至北京、天津、重庆等全国各地多个省市,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影响比较恶劣。据此,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公司赔偿蒙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50万元的赔偿是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侵权酌定赔偿的最高数额。

  (原标题:“山寨”特仑苏企业被判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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