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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如何“强制”需研究
  来源: | 浏览 :次 | 时间:2014-01-03 21:19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能会是一样好东西,但是在真正全面推开以前,先在某些地区,有限品种上做“小样实验”,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会小一点,社会效果也会更好一点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一直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讨论中时冷时热、起起伏伏的话题。不久以前,国务院法制办为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在新增的第65条中又提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这几年来,不同行当的人都曾谈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不乏保险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保险业关系密切的学界人士为之大声呼吁,表达的观点基本一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个好东西,能解决大问题。”然而,我也注意到身份不同的作者之间还是有不少迥异之处,甚至在谈到命题本身时,所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概念的内涵差别也会很大。

  “免责条款”似乎覆盖了问题的原点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绝对是一个新鲜事物,看来还是咱们国人的又一个创新。在此我们将其大致定义为:“食品行业的生产、加工或销售主体依据国家或政府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的强行规定,必须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保险制度。”这里有两个特征,“强制责任险”首先是“责任险”,责任险属于广义上的财产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主要指侵权责任。其次,“强制责任险”又是责任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法定责任险,强制险是相对于自愿险而言的,是责任险的一种异化,是保险自愿原则的一种特例和保险作为市场契约行为的一种异化。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各方各面关注的一个中心,起始于2006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这个事件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个乳品行业、各级政府都造成了巨大负担。事件发生以后,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由于责任企业没有投保,庞大的三鹿集团瞬间破产,3万多职工失业。按照理想化的想法,如果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事件一发生,保险公司就能够及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就能够有效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解除企业因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而面临的破产风险;同时也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责任险中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是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造成三鹿事件的根本原因是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故意滥用,是犯罪。刑事犯罪活动导致的后果,明明白白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覆盖范围内。近年来,历次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如加敌敌畏火腿、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瘦肉精、地沟油等等,无一不是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后果,都会被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范围。

  产品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

  问题在于,近来发表多篇研究生学位论文、专业期刊学术论文,甚至某些各级“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发言中,都提到世界主要国家相继建立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错!近日见到某地保监局组织该地主要国企、民企和外企保险企业,包括世界主要国家的著名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人员在内,特别通过和国外母公司逐一核对情况,最终提供的政策研究报告(评审稿)文本是:“研究显示,至今没有一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有专门的食品强制责任保险法规定。通过法律与监管双重压力,市场主体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保险等手段,实施风险保障与赔偿义务。”这些国家主要依据的是“产品责任法”类法规。在这些国家,食品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一律适用“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投保的是产品责任险、产品召回保险或产品污染保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纯属各市场主体的商业契约行为,,而不是法律法规特意规定的强制行为。比如,在“产品责任法”类法规的框架下,美国食品安全侵权的理赔原则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发生食品安全侵权事件,不论食品生产销售商主观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这就使得食品生产企业不敢不“自愿”投食品责任保险。在德国,由于消费者团体的强大压力,产品进入超市都需要提供已有保险合同,确认一旦发生索赔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曾听得一位在保险行业摸爬滚打几十年的“老法师”讲起,和“交强险”不同的是,要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需基础数据的积累非常薄弱,也没有国际同行的经验和成熟做法可以参考借鉴,更何况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十分不平衡,各个地区的生活习俗习惯,包括饮食习惯存在着巨大差异,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承保方式、费率的厘定、风险管理和保险理赔、诉讼程序的介入等诸多技术环节的设计、推开,都会困难重重。

  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

  西方发达国家当下面临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有人力不可掌控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和纯粹市场风险(包括食品监管指标体系、科学技术创新及新技术应用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海外贸易进口相关风险)两大块组成,而我国目前还得加上严重的“道德风险”。表现为,企业作为市场逐利者的定位,在市场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考量,因此,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这层“保命符”在身,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因为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它们也可以将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逃脱市场的无情惩罚。因此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否会导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使食品安全存在更大的隐患,也就是对所谓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的担心和忧虑,并非是全然没有道理的。如果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义务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架构进行明确的规范约束,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护消费者获得充分救济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他们暴露在新的难以预测的风险面前。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能会是一样好东西,但是在真正全面推开以前,我们一定要静下心来,好好研究一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把它的前因后果和上下左右都搞搞清楚,毕竟这是一件谁也没有做成过的事。先在某些地区,有限品种上做“小样实验”,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可能会小一点,社会效果也会更好一点。

  (作者为上海市十一届政协常委、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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