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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全面启动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来源: | 浏览 :次 | 时间:2014-05-07 09:31


5月6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了《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启动我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作,婴幼儿奶粉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下一步将确定试点单位。

《办法》将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要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超市也可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只不过要求和标准更加严格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人员说。

在药店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品不仅将纳入本省常规的定期抽检,也将进入执法人员风险监测范围。杜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营养素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志等违法行为进入药店销售。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要求非常严格,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除应符合药店零售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药店应当凭核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后,不得影响和降低药品经营所具备的许可条件。

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药店从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学习和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药店应严禁购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志时发现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志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文标签境内加贴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药店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依法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违反《药品管理法》被停业整顿或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不得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对药店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志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依法从严查处并监督药店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作者: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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