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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该如何解读?
  来源: | 浏览 :次 | 时间:2014-05-20 10:29

  庞俨哲

  近日,新京报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该县一年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2000万元,这些费用在上缴之后,约80%被返还乡镇。在一些地方,近一半的计生经费用来支付劳务费和计生干部薪酬福利。(5月19日《新京报》)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改名前叫“计划外生育费”。换句话说就是侵占了超出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和强制的特点。

  那么,笔者想知道到底什么才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呢?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这些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此逻辑,如果一个中国人移居国外,等于是放弃了在中国的原本属于他的那份社会公共资源。那么,是否应该对这个人给予奖励呢?更何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但在我国,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费用多数由家庭承担,不仅如此,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从其父母中抢走了,虽然这其中的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但或多或少都有点讽刺的意味在其中。

  不仅是道理上有漏洞,在政策上也有很多不完善。事实上,社会抚养费按理说应该全部用于计生事业,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只不过转手给了计生委,或多数留给基层,而具体怎么花人们并不清楚。政策本就没有硬性规定,抚养费的去处也就比较随意了,可能用于奖励各地计生专员,甚至有些被贪污挪用。也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

  不可否认,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想要施行一项政策,必须考虑在基层实施的可操作性。而征收社会抚养费,确实是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是抑制人口的“良方”。但关键是这笔巨额费用征收后该如何使用,若仍然保持名不副实的现状,那就不要也罢。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在于费用要公开、详细、透明,将来源与支出完全展现在公众面前。唯有如此,才能看清政府账本,才能让社会抚养费去“抚养”真正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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