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当前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具体而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添加泛滥”和“人为污染”。最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事故,例如苏丹红事件、毒奶粉事件、塑化剂事件、瘦肉精事件等,几乎都可以归结为这类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管理和法律问题。
根据《决定》第47条的阐述,“治理方式”包括四个内容: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在食品安全领域,系统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居民、国际的共同参与;依法治理要求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依照法律,食品安全治理体制由法治予以保障;综合治理需要技术规则、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社会道德、行业伦理、风险管理等多种方式;源头治理要求解决环境污染、监管体制薄弱或不畅、生产经营者资质不够或意图不良等问题。所有这些,不仅要求食品科学与环境科学等理工学科的参与,更要求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学、伦理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共同参与。
鉴于先前食品安全对于理工学科的惯性依赖,这里尤须强调人文社会科学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的积极作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新闻学、国际关系学等人文社会科学是直接研究市场失灵、社会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
首先,就法学而言,作为一门研究规范的学科,它通过权利、权力、责任的公平合理配置建构一个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食品安全治理的整个过程奠定一个终极保障的法治大厦。法学可以充分界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各方的权利、权力和责任,以此矫正生产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不对等地位、缓解市场的外部性问题、规范市场的统一化问题、强化企业与政府的自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维护社会互信和市场公平交易、改正政府权力不清和责任不明的失灵状况。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食品安全法研究所,多次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评估工作,受到了各界的积极评价。
就经济学而言,作为一门研究行为选择与资源配置的社会科学,它在食品安全领域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失灵是经济学长久关注的主题,为此积累了悠久和雄厚的研究基础,提出了很多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外部性问题以及市场不统一问题的有效对策。对于社会失灵问题,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对于互信互助问题也有着精深的研究。对于政府失灵,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基于该问题而生,贡献了诸多影响深远的原理与方法。目前,从经济学角度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正在蓬勃发展,涉及企业与政府博弈、监管失灵、食品产业链安全控制、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等众多主题,博弈论等经济分析方法在食品安全研究领域大显身手。总之,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属于典型的经济现象,经济学完全可以在此领域作出更多的贡献。
就管理学而言,它是一门直接研究人的行为控制与组织的学科,对于食品安全治理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力。《决定》第50条提出的“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的规定,就是针对管理而言的。管理学可以分为公共管理学和企业管理学等。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管理学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类食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也是企业管理学的重要内容。管理学已经开发出了全面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信息管理、标准化管理等众多管理模式,提出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供应链全程质量控制管理、品牌认证管理等卓有成效的管理技术,对于食品安全治理实践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未来管理学的地位和作用还会进一步加强。
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也是不可或缺的。食品安全要实现“社会共治”,离不开社会学的研究和指导。对于社会失灵现象而言,社会学从其起源之际就关注个人、共同体、道德互助等基本社会现象,各种社会学研究方法是揭示、明确食品安全问题和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必不可少的工具。目前“问题食品”信息舆情已经成为社会恐慌乃至社会不稳定的一个源头,消费者普遍缺乏食品安全常识,有时甚至怀疑食品管理或研究机构的公信力,政府、专家、企业、媒体、消费者之间的风险沟通已经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必要内容,这些急需新闻传播学的参与。我国与其他国家每年有着大量的食品进出口交易。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的高度警惕,并产生了一些贸易纠纷。其他国家也有不少问题食品出口到我国,影响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这类国际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国际政治学的参与研究。此外、伦理学、统计学、心理学等均可以从各自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出发,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添砖加瓦。
总之,没有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度参与,食品安全的“善治”只能沦为一句空话。如今,,人文社会科学在食品安全治理领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未来还应当继续深入强化,与理工农医学科共同实现食品安全的完整治理,为我国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