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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法3月15日实施 看看维权多了哪些利器
  来源: | 浏览 :次 | 时间:2014-02-28 15:54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出台实施。与现行的《消保法》相比,新法在网络购物、惩罚性赔偿力度、维权举证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让以往不少难以协调解决的纠纷有了依据。
  
  昨天,记者采访了市消保委“金牌调解能手”曹凌霄,通过举例的方式为大家解读新《消保法》中的几大亮点。
  
  7天无理由退货
  
  曹凌霄告诉记者,去年他曾接到多起与网购有关的投诉。
  
  例如有位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皮鞋一双,到货后才发现尺码不合适,同时认为实物没有效果图那样好看,便提出退货的要求,自然被对方拒绝。
  
  “消费者的理由也没错,她说‘看到实物肯定不会买这鞋子了’,何况‘尺码也不对’。”他表示,网站方面却以“质量无问题”、“效果图只能作为参考”等理由拒绝退货,只肯帮忙换尺码,最终消费者无奈妥协。
  
  不过,按照即将实施的新《消保法》,上述纠纷消费者会占优:凡是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到的商品,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毕竟远程购物不确定因素较多,这条新规定在老百姓日常化的网购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效果,赋予买家‘反悔权’。”不过曹凌霄解释,可以退的商品也有一定条件,包括商品应当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等。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如果商品为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可以选择不退货。
  
  遇欺诈至少获赔500元
  
  据了解,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这条规定其实是鼓励消费者维权。”曹凌霄说,“日常生活中,有些产品可能价值很低,哪怕去找商家理论也得不到多少赔偿,有人就索性放弃维权了。”他告诉记者,曾有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了不足10元的商品,最后回到家发现实际收取的价格和标签价格不符,商家有欺诈行为,就找过来投诉。后来得知赔偿是“退一赔二”,算下来仅能赔到20元左右,消费者马上就放弃了,觉得“小钱没必要计较”。
  
  同样情况在新《消保法》实施后,效果却大不一样:按照新规,商场首先得“退一赔三”,即把原来商品退货后重新再赔约30元,但此时又因金额不足500元,商家需按“最低标准”赔给消费者500元现金。对此曹凌霄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记得索证索票,便于在遭遇欺诈时顺利维权。
  
  缺陷商品致伤赔偿金翻倍
  
  除了对欺诈的处罚力度提高,,新《消保法》还有一项提高惩罚性赔偿的措施: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我们就说前几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类似于这种事情发生且对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者不仅要承担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消费者由此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赔偿金。”曹凌霄介绍,例如消费者这次所有的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那经营者除了赔偿这10万元外,还要承担20万元以下的赔偿金,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个极大的震慑。
  
  另外,该惩罚性赔偿可与欺诈赔偿同时使用,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且这个商品是缺陷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那不仅要承担欺诈的三倍赔偿,还要承担使用缺陷商品受损失的二倍以下赔偿。
  
  耐用品出问题换商家举证
  
  电脑、空调、洗衣机等都是消费者日常生活的耐用品。以往哪怕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也要先行去品牌的服务网点进行检测,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曹凌霄说,之前有消费者新买的电脑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主板出现了质量问题,就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或退换,但对方觉得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导致,往往只答应收费修理,“类似的纠纷还有很多,消费者基本很难维权。”
  
  不过,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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